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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孙**、赵**、刘*甲与克**、陈**、李**、赵**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亲朋好友聚会,喝酒助兴是常有之事,但饮酒过量引发事故在当今社会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作为共同饮酒的人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关于刘*乙是否与上诉人克**、陈**、李**、赵**共同饮酒?从三坪垦区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当日刘*乙连续三次电话联系陈**,由克**将其送到李**、赵**处,在刘*乙到达李**、赵**的住处后,陈**为刘*乙及克**倒酒,四人均认为刘*乙来的时候可以看出来喝酒了,但还正常,没有醉酒的状态,还算清醒。虽然四人均否认让刘*乙喝酒的事实

  • 孙**与徐州市**有限公司、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杨*与博乐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百**司是否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 彭**、彭*起等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焦**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亲属胡**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焦**负事故主要责任,胡**负事故次要责任。焦**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安阳**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主车1000000元,挂车50000元)且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应由被告中国**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三原告因亲属胡**死亡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李**与连云**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薄**驾驶的机动车与吕*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绿化带受损、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李**所有的水泥路面损坏,薄**负事故全部责任。薄**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海*物流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主车1000000元、挂车50000元)且购买不计免赔,故应由被告中国**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李**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任100%予以赔偿

  • 王*与石河子**服务中心、石河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环卫服务中心、被上诉人天勤**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环卫服务中心支付上诉人王*的环卫岗位津贴、卫生费、高温补贴和劳动强度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二、被上诉人环卫服务中心和被上诉人天勤**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王*25%的赔偿金1067元。

  • 刘**、刘**等与江苏省**供电公司、丰县**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二被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某诉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双方因琐事经常吵闹、互不关心、互不信任、导致双方分房居住长达五年多,已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共同建盖的位于平山乡的房屋一栋,考虑到原、被告目前除此房屋外均无其他住所,另外,若将此房屋作价后判归原告或者被告任意一方,房屋所有方亦无经济能力补偿对方相应价款,故本院认为,该房屋实物分割较为适宜。对X的车辆,因原、被告未对车辆现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根据该车辆购买价格、使用时间及行驶里程等因素,酌情认定车辆价格为415

  • 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双方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为被告身患××,致双方感情不睦。夫妻双方理应相互帮助,对生活中的困难要共同面对。希望原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对被告多加照顾和关怀,夫妻感情会能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代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长达二十三年之久,并生育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夫妻至今仍居住在一起。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在今后生活中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维护好夫妻关系,促进家庭和睦,互相理解支持,互相关心爱护,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尊老爱幼,共建美满和谐之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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